城管“漫说” | 燃气安全莫忽视!

发布日期:2023-04-12 09:46 【字体:  

做饭、洗澡、取暖……

生活中我们处处享受着燃气带来的便利

如何安全使用燃气更应受到关注




安全就在一念之间

举手之劳就可保护我们的安全

更多关于燃气的安全常识

快学起来吧!



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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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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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者应当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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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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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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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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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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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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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燃气经营者不得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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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处罚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无小事

这些燃气安全知识一定请记好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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