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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240828144158694 | 来信时间: | 2024-08-28 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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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冯**** |
内容: | 一楼业主占用小区绿化区域,在无无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仍私自硬化地面,在周围砌砖墙、立钢柱支撑钢结构顶棚,在一二楼窗户衔接处形成的钢结构顶棚上安装反光玻璃,侧面安装窗户进行封闭。形成的钢结构建筑占用空调机位,导致空调外机上移,遮挡消防窗。遮挡钢结构建筑内搭建封闭厕所,厕所污水直接接入雨水管道。请问以上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属于应当依法拆除范畴?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答复时间:2024-09-03 16:4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您咨询的“占用小区绿化区域私自擅建钢结构建筑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属于应当依法拆除范畴?”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属违法建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属于可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予以解决的情形。 感谢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