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心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治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中心城区“一城三区”(即: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建成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量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标准,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问题处置、结果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实现城市管理数字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移动、电信、联通、国家电网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统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的范围、分类、立案、处置期限、结案等标准。
第七条 涉及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处置责任单位应按期接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应处置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有下属处置责任单位的市级部门应启用“数字城管”二级平台。
各责任单位在建、已建的信息化系统项目应坚持资源共享、数据互通原则,实现与市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对接。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立12319城管服务热线,强化与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接,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作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受理城市管理问题的派遣、考核、评价平台。
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核查属实的,可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众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通过日常巡查和其他方式发现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并将信息及时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信息来源包括信息采集员上报、社会公众举报、视频监控发现、公共媒体曝光、领导批办、其他部门转交等。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可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委托实施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标准、规范要求,及时采集城市管理问题。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经受理核实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派遣和处置
第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协同处置原则,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依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标准,将符合条件的问题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各责任单位在接到派遣任务后,应按规定时限、办理标准及时处置,并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及时核查。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未达到结案标准的,再次派遣至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点评。
第二十条 对突发事件,应按照“先应急处置,后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资金”的原则开展工作,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的问题,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督办解决。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拓展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核体系,按月量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月度考核情况纳入对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月度案件处置情况和考核情况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至各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器,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单位及执法人员采取阻碍、怂恿等手段影响信息采集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应与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