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巴中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巴中市窨井盖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窨井盖的维护、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窨井盖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盖是指供水、雨水、污水、化粪池、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照明、交通、公安、消防、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窨井盖安全管理统筹协调机制。
第四条 市级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窨井盖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区)自行确定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市、县(区)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在窨井盖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窨井盖安全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学校校园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公安主管部门负责治安监控和智能交通设备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市政公园、市政公共绿地、市政广场、市政照明等市政设施以及建筑工地内的雨水、污水窨井盖的安全管理,督促燃气、供水、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城市公园、广场所有权单位做好责任区域内的窨井盖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客运场(站)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旅游景区、文化场所(公共运动场所)、广播电视等相关单位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医院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窨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所有权单位做好责任区域内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做好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各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园区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业主自治和无物业小区、权属不明、无主废弃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县(区)行业内自有窨井盖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窨井盖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典型事例、管理经验和违法后果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窨井盖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窨井盖应当符合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窨井盖应与其基座连接紧密、稳固,与地面保持平整,具有防沉降、防位移、防响动等功能。对低洼、易涝和人行道、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区域的窨井,应加装防坠装置。
(三)窨井盖表面应当按要求设置统一标识。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权属单位应当制定窨井盖更新改造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第七条 窨井盖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尽量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确需设置在机动车道内的,应当设置在不易被车辆碾压的区域。
第八条 将窨井盖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窨井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窨井盖使用监管。
第九条 权属单位应当在窨井盖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建立管理档案,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
第十条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窨井盖权属单位是窨井盖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
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巡查、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窨井盖缺损、沉陷、凸起、响动等问题,对已确认为废弃的窨井,要限期完成填埋。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窨井盖管理维护责任。
多方共用的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要厘清权属关系,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无法确定权属关系和管理单位的窨井盖,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兜底,并保障相应的维护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诉求后,应当及时转派给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处置。
环卫保洁、市政巡查、园林养护等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发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主动上报。
第十二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单位发现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核实,如需采取临时警示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修复;出现凸起、沉陷、承载能力不足、路面破损等其他修复时间较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市级窨井盖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窨井盖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因履职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在窨井盖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