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实施,巴中出台垃圾分类新规

发布日期:2023-03-15 10:34 【字体: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近日,我市出台《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对于社会各界关心的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问题,该《办法》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期,本报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四同步”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的,应当按要求逐步加以改造。没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老旧小区、农村居民聚居点应当按要求逐步建设。 可回收物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生活垃圾分类场所、设施,不得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源头减量:推行一系列环保措施
    《办法》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机关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办公管理制度,减少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办公场所应当使用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降解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规定,落实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要求,促进邮件、快件包装物减量化和循环使用。餐饮、娱乐、住宿、旅游等经营性服务行业应当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场所,应当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分类投放:禁止混装混投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颜色、图本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便于投放。设置的位置、数量等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依法在指定的地点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禁止混装混投;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按有关规定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收集运处:有以下严格标准
    《办法》明确,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或其他经营者应当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作业车辆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示的样式和颜色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持外观整洁,实行密闭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记录运输路线、时间和处理场所;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洁作业场所;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遗撒、丢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渗漏;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可回收物采用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处理;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厨余垃圾采用集中生物处理、分散式就地处理、挤压脱水后无害化处理等;其他垃圾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农村地区可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采用生物处理、堆肥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纳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场所、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规定,防止二次污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
   法律责任:随意倒可处50万罚款
    《办法》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有前款两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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